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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件橘子罐頭去醫院看望父親,卻發現其中一瓶中有只黑色蒼蠅,消費者李某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判決生產者十倍賠償。3月23日,省高院在向社會公布五起有關食品藥品民事糾紛典型案例時指出,我省法院將積極適用十倍賠償等懲罰性賠償機制,妥善對待知假買假問題,讓故意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而公布的這5起案例對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和企業誠信合法經營都具有重要意義。
戰果
三年審結192件食品藥品案
據介紹,河南法院近三年來共審結食品藥品民事案件192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涉及的問題主要有:“掛羊頭賣狗肉”的假藥、假酒、假保健食品等各類假冒產品;生產經營未經許可、偽造企業名稱和產地、假冒批準文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無證產品”。
河南省高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由于食品、藥品糾紛往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產生違約責任,而且還會產生侵權責任,經常受到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導致案件審理中的程序和實體問題都比較復雜。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假冒食品,有偽造企業名稱和產地的,也有假冒批準文號的,還有在普通食品中違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的,對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和企業誠信合法經營都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
5起典型案例引導消費者維權
案例一罐頭里吃出蒼蠅獲10倍賠償
2012年12月8日,李某在小賣部購買了一件橘子罐頭,去醫院看望父親,在共同食用半件后發現未食用的一瓶橘子罐頭中有一只黑蒼蠅。李某訴至法院,滑縣法院認為,某食品飲料公司生產的罐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判決其10倍賠償李某及其父親各項損失970元。
意義: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法院支持了消費者的賠償請求。
案例二買到假冒藥品獲賠萬元
鄭某于2009年8月在藥店購買了鄭州某醫藥科技公司生產的“胃常喜康”、“骨康黃精百合丸”和山東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的“蜂膠軟膠囊”,共計998元。后經省衛生廳核實,“胃常喜康”、“骨康黃精百合丸”為假冒批準文號產品,“蜂膠軟膠囊”未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添加蜂膠成分。鄭某向法院起訴,法院遂判決趙某賠償鄭某購物款損失998元,并支付鄭某賠償金9980元。
意義:本案中“蜂膠軟膠囊”為普通食品,沒有保健食品批號。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蜂膠違反了有關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是“胃常喜康”和“骨康黃精百合丸”屬假冒批準文號的產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要求其進行賠償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三故意買問題酒也獲賠償
2012年6月21日,張某在明知竇某處“劍南春酒”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仍購買了一件,價值1900元。張某隨后向工商局投訴。工商局委托劍南春酒廠進行質量鑒定,鑒定結論顯示:送檢樣品屬假冒產品。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竇某支付張某10倍賠償金19000元。法院依法判決:竇某賠償張某19000元。
意義:關于知假買假的賠償,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的,生產經營者也應賠償。
案例四買到問題食品獲3000元賠償
2009年12月31日,張某在鄭州某醫藥公司分店購買了貴州某公司生產的“清脂苦瓜素”,共計300元。后經查實,貴州某公司未在貴陽市工商局注冊登記,該公司地址不存在。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鄭州市二七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遂判決鄭州某醫藥公司返還張某購物款300元,并支付賠償金3000元。
意義:本案“清脂苦瓜素”的生產廠家沒有在工商局注冊登記,公司地址不存在,更不可能獲得食品生產許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鄭州某醫藥公司作為銷售者未依法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五買問題進口酒獲10倍賠償
2011年8月17日,李某在鄭州某公司購買進口酒兩瓶,共計292元。后李某以該兩瓶酒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鄭州某公司退回購物款292元,并支付10倍賠償金292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意義:本案是一起涉及進口預包裝食品安全標準問題的案件。本案中,李某從鄭州某公司購買的進口酒違反上述規定,消費者請求賠償的,法院予以支持。